主要有以下區(qū)別,如:定義的不同、工作性質的不同、對產品的擁有權利不同,以下進行詳述:
一、它們的定義是有所不同的
1、生產商:它以原料或零組件(自制或外購),經過較為自動化的機器設備及生產工序,制成一系列的日常消費用品。還可以從事營銷及商品流通或進出口的功能。
2、分裝商:是企業(yè)對整包計重商品和整箱計件商品,預先按一定數量分裝和開箱拆零出售的準備工作。
3、出品商:該產品的相關權利屬于該公司所有,該產品是由此公司開發(fā)設計,按自己公司的意原所出的產品,但不一定會自己生產該產品。
4、代理商:受企業(yè)的委托,在一定的區(qū)域和處所內,在一定的代理權限下,以企業(yè)的名義代替企業(yè)行使經濟行為(包括銷售商品及其他行為),其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企業(yè)。
5、經銷商:在某一區(qū)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。
二、它們的工作性質是有所不同的
1、生產商:對商品的整個制作及流通的環(huán)節(jié)進行管理和控制。
2、分裝商:主要是是對整包商品進行分裝、拆零后,再進入下一道工序,如出售、或轉序。
3、出品商:對商品的設計開發(fā)、或商品創(chuàng)意原創(chuàng)、但不一定會自己生產該產品。
4、代理商:代理商必須以企業(yè)的名義進行活動。
5、經銷商:對商品進行銷售或服務,從而來獲得經營利潤?。
三、它們對產品的擁有權是有所不同的
1、生產商:對商品的管理和流通是擁有絕對的控制權。
2、分裝商:對商品的管理和流通是沒有權利的,僅僅只是執(zhí)行任務的權利。如拆分。
3、出品商:該產品的相關權利屬于該公司所有,如設計。
4、代理商:它只能是以企業(yè)的名義代替企業(yè)行使經濟行為(包括銷售商品及其他行為),其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企業(yè)。
5、經銷商:它只是擁有產品的銷售和對產品的服務權。
參考資料來源: 百度百科-生產商
參考資料來源:百度百科-經銷商
參考資料來源:百度百科-出品
參考資料來源:百度百科-商務代理
參考資料來源:百度百科-商品分裝、拆零
經銷商、代理商、分銷商,批發(fā)商、零售商、加盟店、自營店、授權店、專賣店的關系和區(qū)別
首先,都是渠道的中間商,可以這樣理解
廠家――X――消費者(X代表上面9種形式)
一、定義
1、經銷商:擁有產品實際所有權,通過自己的經營獲得利潤
經銷指拿著錢,從企業(yè)進貨,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,而是轉手賣出去,對于他們只是經過手,再銷售而已,他們關注的利差,而不是實際的價格。企業(yè)對他們不是賒銷,而是收到了錢的。這個商是指商人,也就是一個商業(yè)單位。所以經銷商,一般是企業(yè)。
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。前者沒有限制,而后者則和代理商或廠家在銷售額、產品價格、廣告等方面有特別約定。
2、代理商:沒有商品所有權,只是促成交易,從中賺取傭金
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(qū)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。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。代理是代企業(yè)打理生意,不是買斷企業(yè)的產品,而是廠家給予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,貨物的所有權屬于廠家,而不是商家。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,而是代企業(yè)轉手賣出去。
代理商的建立,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,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。
它分為全球代理、地區(qū)級、國家級、省市縣級、區(qū)域代理、品牌代理、獨家代理等,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,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。代理的地方越大條件越高,比如代理費用、代理保證金、代理的銷售指標等。
代理商是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,除業(yè)務管理外,代同時具備品牌管理、促銷管理、服務對接、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。
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。目前,廠商對于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于價格和貨源的管理,對于人員培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。
企業(yè)或行業(yè)純粹依靠代理行為來收取傭金獲得利 潤的情況并不多見,其業(yè)務范圍也很難純粹體現為代理模式,比較典型的有負責代理房屋銷售的中介公司(行業(yè)),其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依靠為他人代理銷售房屋來獲取傭金(中介費),不過有時中介公司對于價格適當的房屋也會買下來再轉手。
3.批發(fā)商:批發(fā)商的概念是以前對商人的一種叫法。顧名思義,批發(fā)就是一批批進貨,然后往外一批批地發(fā)??梢娺@樣的生意沒有什么計劃,只是一個貨物買賣的概念,而少了管理和控制。所以批發(fā)商,一般是用來說沒有服務終端意識的坐商。
4.分銷商:分銷和批發(fā)是相對的。隨著批發(fā)概念的落伍,出現分銷的概念。即分著來銷??梢娫阡N售的過程中,已經考慮到了下家的情況,不是盲目銷售,而是有計劃地銷售,所以分銷商,一般是用來說有服務終端意識的行商。
5.零售商:零售就是一個一個地銷售,而不是象批發(fā)商那樣,一批一批地銷售。所以零售商,一般是用來說商店、店鋪的。
6.加盟商:廠家與代理都可設立加盟商。廠家一般都會在每個城市或者某個區(qū)域設立幾個加盟商;代理商也可以在某個地區(qū)設立幾個加盟商。
7.自營店、授權店、專賣店
兩者相對應,說白了就是店鋪,授權店既可以是經銷商授權店、代理商授權店、授權加盟店,也可以是其他種類的授權店。經銷商授權店是經銷商自己開的、營業(yè)執(zhí)照上負責人寫經銷商的店。
在自營店和加盟店問題上,企業(yè)通常以自營店連鎖打造企業(yè)品牌形象,以加盟店連鎖擴大市場占有率,并加強連鎖網絡的控制力。
專賣店可以是自營專賣店、加盟專賣店、代理專賣店、經銷專賣店等
二、區(qū)別:
比較內容
經銷商
代理商
法律關系
買賣
代理
與第三者責任
自己承擔
委托人承擔
機構性質
擁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(yè)
企業(yè)/個人
取酬方式
賺取進銷差價(經營利潤)
傭金/提成
產品價格
加價銷售
規(guī)定價格
經營品種
多品種、多品牌經營
一般不經營競爭品牌
所有權
擁有商品所有權(買斷產品/服務)
不擁有商品所有權(代理產品/服務)
經營自主性
自主經營(很少受供貨商限制)
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
付款方式
貨款兩清、賒銷、代銷等
售后回款
付款性質
貨款或保證金
保證金
廣告投入
按比例分擔
由供貨商負擔
品牌責任
對品牌責任心較小
承擔樹立和維護品牌的責任
考核指標
銷售量
市場質量和銷售量
權責
與供貨商責權對等
供貨權力較大
主體
以委托人廠商的名義銷售、合同
自己的名義
風險
有
無
用下面這流程大家就很清楚了,從制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:
1、制造商→經銷商→消費者
2、制造商→總代理→經銷商→消費者
3、制造商→總代理→一級代理→經銷商→消費者
4、制造商→總代理→一級代理→二級代理→…→經銷商→分經銷商→消費者
◆現實中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單一品牌或多個品牌。 但經銷商、分銷商一定是經營多個品牌。
◆現實中的經銷商類似于貿易商,自由貿易,也可以是個休戶。
◆分銷商介于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,但其廣義上又包括代理商、經銷商,是很模糊的一個概念。
◆分銷是一個銷售概念,是一個中轉站,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。
◆批發(fā)商、零售商、加盟店、自營店、授權店、專賣店可以籠統(tǒng)的視作門店,沒必要強制性的區(qū)分,沒多大意義。
也就是說,上面這幾個概念都很接近,有的甚至不好區(qū)分,但我們卻有必要弄清他們的本質,這樣對于銷售人員,商務代表們都很有作用。
三、操作
在現實中,現在所稱的”代理商“在本質上已經不是代理商了,更多具備的是經銷商的性質,還有些屬于二者的混合體,既有代理行為,又有銷售行為,即:既是代理,有時候又要需要拿錢進貨,很少有純粹意義上的代理商,廠家和代理商都不會這么傻,(這里涉及一個“搏奕”以及“社會信任”的問題,暫不表),稱其為有代理權的經銷商更為合適。
這些“代理商”既是一個地區(qū)的區(qū)域代理商,也是該地區(qū)的品牌代理商,同時在該地區(qū)他又是分銷商、經銷商、批發(fā)商、有的還設有門店,于是“自營店”、“授權店”、“專賣店”又出現了,這樣也就是“零售商”了,也可以有人加盟,分給部分小區(qū)域給他做,于是又出現了“加盟店”(這個“加盟店”同時也可以是其所在小地區(qū)的下級代理商)。他們既做代理,每月完成廠商的指標,到月底按指標拿返利,特別時期還會有全程價保(很合算的哦),而且又直接與渠道、下級商戶或者消費者發(fā)生買賣關系,賺取差獲得利潤。
市場上很流行的做法是:
1.選代理商:廠家在初期給予代理商一定額度的貨款信用(當然這里就涉及很多方面的考查了,如:信用、口碑、渠道、資金實力、財務狀況等等),如:廠家提供30萬元的貨款做為對代理商的支持,也就是“放貨”、“鋪貨”“提供樣品”,雙方簽訂合同,在一定時期內,必須完成多少指標,完成了則讓你做代理,完不成,怎么辦?做不成代理?否,也可以做代理,這就是視你們的關系了,以及你的能力了。上面說的,代理商需要給廠家提供保證金什么的,其實這點代理商也不是傻子,沒人有這么做的,除非你的項目非常好。而很多時候,廠家為了打開自己產品的銷路,或開發(fā)市場,或滲透市場,往往只需要代理商提供少量的保證金,甚至不要保證金,就給代理商提供“鋪貨”。
還有一點就是:廠家可以隨時回收所有“樣 品”,這一點很重要,賣完了,則付款,賣不完,怎么辦?視市場情況:1.回收樣品(價值X,X≤30萬)并結算已售商品貨款,支持結束。2. 回收樣品(價值X,X≤30萬)并結算已售商品貨款,提供同等價值(X)的新樣品,繼續(xù)支持。
2.步入正軌:從第二批貨(第二個月)開始,代理商就必須全額支付貨款,不得拖欠,否則不放貨(和物流公司合作,方便,安全),這種形式從理論上說已經不是代理商了,而是上面所說的經銷商。
3.費用。新產品的上市,需要部分廣告的投入,視情況和區(qū)域而定,廠家一般都有這方面的扶持政策。在這點上,代理商也有很多“貓膩”:部分“代理商”經營多種同類產品,他們有自己的渠道、客戶,故而在新產品的銷售上并不需要大額的廣告支出,頂多做幾個廣告牌,做做促銷活動而已,但卻可以拿一些其他方面的支出上報給廠家,若上報100元可以拿到50元的話,那我就上報200元,很多代理商都是如此做的。對此,廠家也是無能為力。
4.價格:正常情況下代理商與廠家的市場價是一樣的,但是有的代理商會要求在其代理的范圍內變更價格,所以就會有區(qū)域不同價格。現實中,各地的價格由代理商自行控制,廠家會給出一個最低價,不得以低于這個價的價格在市場上流通,比如IT行業(yè)里的OPPO,魅族,他們的價格管理就非常嚴,曾有人為了打擊競爭對手,想辦法以低價格購買產品(在這個價格內,代理商仍有利潤,或者為了提高銷售量,或者為了完成指標以拿取最高的返利,以比進貨價分銷商品的大有人在),然后將發(fā)票等證據交給廠家,從而給對手以罰款或取消代理資格。
5.期末:一般在月底計算本月的銷售額,以及完成的指標,得出本月的返利,包括價保,廣告費用等,廠家并不會以現金返還給代理商,而是在下月的第一次進貨中,做為代理商的貨款,從中抵扣,以些往后推算。
以上說的這些,很多都是針對大中型規(guī)模的企 業(yè),針對控制度略欠佳的公司而言的,什么跨國企業(yè)啊不在此這類,我還不夠格談論,在管理嚴格的公司,內控相當完善的公司,上面的很多即將成為“漏洞”的現象不會發(fā)生,方式可能比這個要好,但管理再好的公司,其方式的本質也莫過于此,只不過是某些方面更加細分,做的更完善罷了,所謂見其一而知其十,就是這樣 子了。